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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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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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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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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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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對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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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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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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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進行開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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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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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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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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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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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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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扣押勞動者證件等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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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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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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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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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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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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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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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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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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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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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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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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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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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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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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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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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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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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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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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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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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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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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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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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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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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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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應當繳納費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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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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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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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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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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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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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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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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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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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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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單位不及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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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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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洗)礦回收率連續2年達不到規定指標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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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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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不具有評審資格的人員評審、要求評審專家出具虛假評審意見的、評審專家違反國家規定的評審標準、程序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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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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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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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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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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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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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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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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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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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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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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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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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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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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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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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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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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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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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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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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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或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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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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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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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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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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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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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發布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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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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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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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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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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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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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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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處罰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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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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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處罰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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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處罰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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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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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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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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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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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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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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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地理信息數據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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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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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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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等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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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及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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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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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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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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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采礦權人未定期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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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強制 |
收取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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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強制 |
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達不到標準的組織重新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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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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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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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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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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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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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改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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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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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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